日本如何保护海外资产?
日本政府为保护海外投资采取了各种措施。首先是增加信息提供。通产省贸易情报中心同外务省合作,收集日本企业对外投资经营所需的情报,设立“日本海外投资服务站”向日本企业提供咨询。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的业务重点逐步转向海外市场调查和开发。日本国际协力机构在投资受援国开展经济援助,以改善当地的经营环境,支援日本民间企业在这些国家投资经营。为防止日本企业海外资产流失或者遭到损害,日本政府设立了海外损害对策基金,并成立了海外损害协力机构。由官房副长官、财务相和通产相参加的“海外投资审议会”负责审查基金的使用对象。
日本海外投资担保机构成立于1979年,该机构是为了使对外直接投资,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制国家的投资得以顺利进行,由政府提供海外投资风险保险的机构。它根据日本《海外投资保险法》和《政府机关法》设立,属于政府特别机关,由通产省管辖。机构的资本金总额为3000亿日元,全部由日本政府投入,必要时可通过日本政府无偿拨款加以补充。机构的董事会设在东京,在纽约、伦敦、巴黎、布宜诺斯艾利斯、悉尼、香港和新加坡设置了办事机构。
日本海外投资担保机构的担保金额以政府对外经济合作计划为根据按年度确定,其年度总担保金额大致相当于该年度机构资本金的2至2.5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加,机构的海外投资担保具体分为4种:
1、货币汇兑险。主要承保由于东道国外汇管制等汇兑限制等原因,致使投资所得利润及本金汇回受到限制或无法汇回时造成的损失,其担保金额通常为海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00%。
2、担保非商业风险。承保东道国由于外汇危机、金融危机等或外汇制度上根本性的变动等超商业风险(仅支付担保或仅人身安全担保)。
3、征用险,主要承保东道国政府采取国有化、征用和没收、征收等措施致使日本企业蒙受财产损失时的赔偿损失,其担保金额为投资总额的90%。
4、战争及动乱险。主要承保由于战争、叛乱、内乱、暴动、武装暴动、暴力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核辐射所给日本企业造成的损失,其担保金额为投资总额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