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性资产有哪些内容?
登记性资产包括:(一)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置换换入的固定资产;(二)按照规定取得的长期投资;(三)经批准无需返还的无形资产;(四)经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无需报经批准可以记作增加以前年度支出或者减少结余的其他固定资严或者无形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总账科目及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数量登记与明细核算。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可以不提折旧。行政单位的无形资产不提销;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销或者办理摊销。
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有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损毁的固定资产以及到期投资的处理净收入、无法偿还的应付和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确实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结余或者冲减支出。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按照规定的程序上缴财政,按规定重新安排使用;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纳入事业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