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如何形成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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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而财务报表的列报也采用了未来适用法;在资产负债表日(即财务报告日期),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应当是完整的、可明确的计量对象而且保持不变。 实务中,许多上市公司为了实现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目的,往往将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各个会计期间进行摊销,这种方法违背了企业合并原理和会计确认原则。因为企业合并不但产生了经营上的协同效应,而且导致了风险和报酬的重新分布,这些都会影响后期应补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将商誉进行摊销无疑会低估后期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额。

由于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过程中,市场机制还不完善且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一些企业存在的恶意收购行为也会增加并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首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确认为商誉,准确反映了这一经济业务的实质。

新准则还严格限制了对商誉的后续核算方法,要求只有在资产负债表日因购买等原因增加资产或负债的情况下,才会产生与商誉相关的累积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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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商誉的确认原则是“谁也无法准确估计”,所以理论上说只要没有发生抵消分录,这个交易就存在了(至少表面上存在着)。 至于怎么进行会计处理,就看具体的企业。

A10538-20号《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是以购买日作为入账时间。那么,在实务中呢,很多公司都是按合同签订的时间来做账,但是这样做并不是很恰当,因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可能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完全有把握地了解,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以支付价款或者交付资产时作为入账时间。 B19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则指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以取得日(通常是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入账时间;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是以签订合并协议、明确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日期为入账时间。 根据题主的说法,假设这两家公司是同一个老板控制的,并且两家企业在2月24日的财务报表上是处于同一控制之下的话,那么在2月20日后,就应该把之前已计提的费用全部转入管理费用——开办费,而不是按照之前的业务来计入相关科目,这是不符合准则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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