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可以质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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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 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依法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该动产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见,质押的关键在于“质”的交付,只有物的交付到位,才可以实现质权。而企业债券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凭证,其特殊性体现在:一方面,它具有金融证券的性质,即它可以用于兑换货币,也可以作为支付凭证和信用基础;另一方面,它还具有法律凭证的作用,即它能证明债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票据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且这一权利义务关系受到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保障。企业债券既不是用益物权也不是担保物权,因此不能成为质押的标的物。

当然,如果将企业债券的兑现款进行冻结或者扣押,则属于诉讼保全措施,这和质押是不同的。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中规定,“证券”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这实际上是将“证券”作为狭义的财产权利来进行规定的,也就是说,证券的权利归属明确,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但这里所说的证券显然不包括企业债券,否则的话就违反了《公司法》有关债券转让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券只有经董事会授权才能转让;而根据第115条和第11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要式转让应当是书面形式)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现实实践中,企业债券一般都不作为质押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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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债券市场没有统一标准,在具体实操层面也没有明确的规则和操作规范,导致出现很多争议。根据我们的了解,一般有以下处理程序:

1)债权人(被担保方)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债务人(保证人)、债务人(借款人)及其代理人提交证据;

3)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4)送达生效判决文书;

5)债务人以法院判决为依据,到执行部门申请执行;

6)执行庭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冻结、扣划、拍卖等;

7)被执行财产变现,清偿所欠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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