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合并付款吗?
可以,但是不划算 假设A公司支付100元给B公司购买货物,同时代垫运费15元(按13%税率计算)、代垫保险费2.4元(按9%税率计算)共计117.4元,那么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A公司会计分录: 这样操作就导致A公司多交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117.4/(1+9%)*13%=14.28元。 如果A公司与B公司协商一致,由B公司直接退回这笔款项给A公司,则B公司需要交纳的税费为:15*13%=1.95元;如果B公司将100元的货款和15元的运费一同支付给C公司,让C公司代为收取并转付给A公司,那么B公司只需要缴纳7.65元的税收即可。
如果上述交易是真实发生的,且双方均能够取得合规发票,那么按照上述方法处理是正确的。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需要慎重处理:
1、A公司与B公司同属一个纳税人,即A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母公司。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提供的并非纯粹应税劳务。
3、A公司与B公司相互之间开具的不是正规发票。 这种情况下,由于税款已经交纳至财政,并且有完税凭证,因此只要与税务部门沟通好,是可以将这部分费用在税前扣除的,但只能以合理支出为由进行说明,不能作为实际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