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喜获更多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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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实施起,取消了原来“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两个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统一以 “综合所得”纳税;同时,将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率表一”废止,取而代之的是“综合所得税率表”(见下面链接)。 简单来说就是同类型收入统一计税,减除费用标准统一提高,从而使得纳税人实际到手的工资变多了(因为扣除的项目一样多,但是原来的起征点和税率都偏低)。

举个栗子: 如果A在2018年度取得工资5万元,扣除五险一金后剩余4.5万元,则应缴纳的个税=4.5x10%-2520=2380元;而B同样的收入5万元,但他是自由职业者,没有单位给交社保等,那么他需要缴纳的个税=50000x10%-2800=2200元。二者相比,同样的情况,有单位的A反而比没有单位的B多交了180元,这就使得有单位的员工实质上拿到的钱更多的感觉。(注意这里没有考虑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

2、其次,从企业所得税方面来看,由于新税法下,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生产经营外所得),都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相对减少。 但另一方面,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还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比如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的部分,减按2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经计算可以少缴相当于6.7%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对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大大减少了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企业负担。另外,新税法下,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监测设备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而在之前则是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这两项支出都是以前作为税前不允许列支或需要做税前列支的费用,现在有了新规定,自然就能减少企业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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