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违约如何归还?
1、违约主体不同 一般债务的违约是由债务人单方面违反约定,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给付金钱、物的义务;而金融借款合同的违约则是由债务人及担保方三方共同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发生的。
2、违约金承担方式不同 金融机构实现其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原则上均由借款人负担;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但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以债权人实际损失为前提。 一般债券融资的违约责任,除利息外,主要还有逾期利息和滞纳金等,对于这些费用的收取是否合理有据,在司法实践中应区分情况分别对待。
3、请求权基础不同 因借款合同产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故此类纠纷属于法院主管范围。 而债券交易产生的一般债务纠纷,由于我国目前对这类纠纷的管辖体制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对于该类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有不同观点,有待进一步完善。
4、法律后果不同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债务人违反了借款合同约定,不仅要偿付拖欠的贷款本息,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补偿债权人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