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商业企业免税么?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其中第三项为饲料产品生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的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林牧渔服务业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以上法规,从事上述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在经营中可暂不缴增值税和营业税。但根据现行政策,纳税人从事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销售,需要缴纳3%左右的增值税,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这些货物往往被作为农业生产的投入品,直接用于应税项目,对这些货物应视同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取消农膜、化肥、农药等农产品初加工环节征收13%的增。目前从事农膜、化肥、农药等业务的纳税人,不再缴纳增值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属于批发零售业,则无法享受该优惠政策,因为批发零售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