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自住房什么意思?
1.“非自住住房”是指产权属于职工个人,但用于出租或者提供给他人申请租住使用的住房,包括:(一)承租经营或承租生产用途的住房;(二)除成套住宅以外的其他住房,如集体宿舍、平房、简易房、单元楼内的房屋等。但不包括未竣工的施工用房、拆迁房、临时房以及作为担保品的抵押房。 2.单位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提供的不动产房产证上的土地性质一栏中分为“出让”和“划拨”两种,对于土地性质的分类是这样的: 出让: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地产,简称“宅”,比如商品二手房就是一般房产,可正常买卖、上市交易的房屋; 划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即未取得产权证件的房屋,简称“荒”,又称为“闲置房”,主要包括:
① 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中的厂房及配套设施;
② 城市广场、停车场、道路绿化用地等;
③ 各类机关、学校、医院、部队以及科研单位的非住宅用房等。 上述三种情况的房屋由于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不能抵押。
3.划拨性质的房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抵押:
1)房屋具有房产证的可以抵押,无房产证的(无完整房屋产权且依法不具有处分权)不可以抵押;
2)已抵押过并且注销了他项权的(在其它金融机构办理了抵押手续的)房屋不能再次抵押。 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已出售并交付使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地产,原抵押权应当继续有效,抵押人不得再以该财产向银行申请贷款。
4.目前大部分银行都不接受未结清贷款的房子办理抵押,但是也有个别银行可以操作,具体还需要看银行要求。如果实在想操作的话有以下途径:
1)结清原有按揭贷款;
2)通过法律诉讼手段,确认抵押房屋的产权归属,然后申请银行按揭贷款; 对于有贷款按揭的房屋,银行做按揭款追偿,是通过法院打官司的方式解决。原告是银行,被告是借款人和抵押人,案件诉讼标的额一般为银行的贷款金额。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判决抵押人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