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退股东投资款?
因为你是小股东,而且这个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了。 法院执行的是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你作为普通股东除了本金还有可能享有公司未分配利润,但那都是公司的剩余财产,是要按比例分给你的(这里说的只是债权的分配问题)。 如果公司只有100元,却要偿还200元的债务,那么这100元就得按债权比例分给各债权人;如果你是一般债权人,只能拿回你那部分的100元,剩下的一半则归优先受偿的债权人。但你作为股东不同,你的股权可能价值100元甚至更高一些,那么你就可以要求公司以股票的形式给你100元或更多的现金,而不用再按比例分给其他股东(当然,这时候你可能损失了你作为股东应该享有的那些盈余分红)。
但是,如果企业还有别的资产,比如房子、设备等,这些是可以出售还债或者折抵债权的,所以债权人得的不会是你所说的“全部债务”。 另外补充一点,现在公司是法人组织,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就算将来真要承担还款责任,那也是由公司以其自己的钱先还,不足部分再由股东们(大股东)来承担。所以你担心的大股东以个人资金先行还款的问题根本不存在。
在《公司法》实施之前,有关法律对公司出资人抽回投资款是有条件的,即对公司的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清偿公司债务等作了规定后,才能向投资出资人退还投资款。《公司法》实施后,对有限公司的股东抽回投资款没有作相应的规定,只要求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资。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限制规定只是程序上的限制,而不属于出资转让的禁止规定,只要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出资转让合同就应认定为有效,出资转让之后,出资人的股东地位亦应相应发生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