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材科技被谁借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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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很多人在分析,其实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很简单,只要弄清楚以下问题即可: 1、中材科技与东方材料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假如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中材科技是否要为东方材料的收购承担责任(主要指补偿义务)? 不存在的关联关系的简单证明就是看两个公司是否在同一时间发行了股票,如果是的话那必然形成对价(虽然此时可能只是公积金转增股本,但也会形成对价,并且根据转增比例可以算出每股价格),那么就不存在无偿划转的情况;不存在关联关系,那么无偿划转自然成立。

假如存在关联关系,则要看是中材科技向东方材料提供资金,还是东方材料向中材科技借款,这两种情况的本质区别在于中材科技是否承担利息支出,如果支付利息则说明存在借贷关系,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59号)第一条所称的“企业重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交易没有形成对价,不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从而免于缴纳所得税,但需要确认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如果不支付利息,则构成无偿转让资产,要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确定是否缴纳所得税(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财政补贴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再进一步,假设确实是存在无偿划转且不涉及所得税的问题,接下来还要判断是不是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而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重组事项才可以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不具有恶意转移资产的目的。

合理商业目的是指纳税人实施重组活动是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不是为了减少或者逃避纳税的义务。 (二)不会增加国家税收负担。

通过以上几点就可以判定是否应当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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