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份如何返还?
需要判断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代持股权关系在实务中较多,签订时也较为简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其效力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且缺乏统一的规则。 一种观点认为,代持股协议因违反《公司法》而无效。理由是根据《公司法》第32条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时,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股东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代持股协议有效。理由是尽管《公司法》对上述股权转让程序进行了规定,但是并未禁止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因此股东可以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即显名股东)行使包括转让股权在内的各项股东权。虽然显名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可能产生其他股东主张违约或损害股东利益的责任,但对协议效力的影响并不在于此。
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主要理由为:
1、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保护交易安全的基本要求;
2、允许股东将其股权委托给他人代持有利于股票市场的健全和发展,对于满足公民财产权的合理流向亦具有重要意义;
3、法律已经赋予股东通过法定程序将股权转移至任何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不因此而破坏公司的人合基础,故没有限制股东委托他人代持的必要。 至于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内部解决或起诉主张确认双方合同无效等方式予以解决。
其次,可考虑通过诉讼确认代持股关系并进而主张分配收益。 如前所述,当发生代持纠纷时,主张协议有效的当事人一方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继续履行协议并向自己支付股权收益。如果证据充足,法院则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原告方无需提供担保,因为《公司法》并未限定股东的知情权。
当然,如果证明其主张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代持股关系的存在并进而要求分配收益。不过,这种情况下,原告方需为自己不能提供的证据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还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例如,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公司对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审计报告,再进一步查阅该公司会计账簿以及原始凭证等材料以查明事实。还需要注意,本案被告系股份有限公司,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