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少记利润怎么处罚?
新《会计法》和新的《税收征管实施条例》都增加了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 料,故意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的处罚规定。具体内容为: 新《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了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账簿的, “情节严重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关于“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行政拘留等”的规定, 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中,又进一步明确了“情节严重”的概念: 企业采取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税款,数额较大的,涉嫌构成偷税罪,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企业如果因为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少缴纳税款,则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
1.对于企业少记收入,多记成本费用的企业,其涉及少缴税款金额较大(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除补缴应纳税款外,还应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对于企业因计算错误导致少缴纳税款,在发现后能够及时补报并缴纳税款的,可以不予处分;但可给予警示,提醒纠正差错;
3.对于企业以不记账或虚假记账方式减少公司纳税额度,骗取国家税款,数额较大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不记账或少记账部分的税款,并处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