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企业放在哪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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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对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产,不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而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对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房产,是否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应区分情况对待:

1、租赁期满,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出租方所有的,租赁资产所有权在租赁期内属于出租方;出租方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或不退租,此时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租金数额在租赁期限内不变,则该租金构成财务费用,记入当期损益。

2、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的产权归承租方所有,且租赁资产价值不再变动,此时形成长期应收款,按照应收项目进行核算。每期收到租金时,作为营业收入处理。 不退租情况下每年支付的租金如果超过全年销售额的3%(此处销售额应为不含税收入),则租金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否则,就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3、对于融资租赁形成的租赁资产,其所有权归属承租方,并且租赁资产的价值在租赁期间内会发生变动,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而应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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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联营企业分为法人联营和个人联营两个类型,在会计核算上,对法人联营投资,应设置“长期投资”科目进行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或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企业对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即对“三类企业”的投资应当适用本准则:

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子公司”);

2、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

3、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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