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婚假取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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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在职职工可享受的假期包括: (一)法定休假11天,即元旦放假3天、春节放假7天;

(二)年假5天,具体天数根据工作年限计算。例如: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劳动者,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劳动者,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劳动者,年休假15天。

(三)异地探亲假,已婚者每年给予配偶探望父母的假期安排为40天,未婚者可按远距离异地工作原则给予假期45天。此外还包括产假、护理假等相关假期。

目前,我国各地方性规定中仅有广东省对晚婚假进行了相关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发给生育津贴,标准为: (一)女方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男方家庭无子女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每月800元; (二)双方均系初婚或再婚的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月生育津贴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计发。

除上述福利外,在就业、创业上国家也给予了相应补贴。如高校毕业生在就业的过程中可以享受相应的补贴,包括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等,此外还有初创企业的租金补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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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假取消了。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除非条款另有规定外,分别由下列机关、单位决定:

(一)农村居民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本级国家机关,

(四)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下岗、失业人员由居民委员会,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程序决定。

对于晚婚、晚育和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包括晚婚假期、晚育假期以及独生子女的奖励等方面,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应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外,享受的奖励和待遇包括延长婚假、产假,发放相应的奖励津贴、补贴等,具体各省规定不一,可参考本地计生条例相关规定。

一般说来,计划生育仍是各个省市的现行的法定政策,因此,超生即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违反关于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行为,可以按照法律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并失去一些奖励优待等。

各省计生条例一般均有类似条款: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所规定的各项奖励、优待、优惠,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仅能享受一次。具体规定可参考各地计生条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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