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小于多少要清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基金合同: (一)管理人不能继续担任管理人的; (二)连续二百四十个工作日出现上述第一款的情形的; 三)连续一百二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的; (四)发生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或其他重大风险,致使基金不能或者难以正常运作的; (五)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发生重大事项: (一)涉及基金财产、基金托管资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通过书面形式审议的事项;
(二)可能危及基金财产安全、严重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投资者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其他事件。 以上关于基金清盘条件主要是来自于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但现实中还有很多其他因素会影响基金的处置,比如是否出现连续停牌、交易量极度萎缩等情况,如果情况确实恶劣,即使尚未达到清盘状态也可能会采取强制减仓措施以避免更加严重的损失。
开放式基金若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或份额持有人不满200人的,管理人必须终止基金合同,或召开持有人大会就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业内人士提醒,上述两条标准中5000万元基金净值是硬指标,即使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200人基金也要清盘;而1000人人数限制则存在变通可能性,若出现“意见一致”,基金可召开持有人大会后进行转型。
目前我国基金清盘程序和国外大体相同,一般在基金清盘公告中,都要说明在基金份额交易所挂牌交易是否终止,具体的终止挂牌日期。如果仍继续挂牌交易,要详细说明份额的交易终止日期;对未赎回的剩余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否可继续持有,如何继续持有和基金份额变更的期限及程序等。
清算期间的基金财产为待分配的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登记机构为实施清算流程而进行的任何支付均应当计息,利息在清算中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