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占府贷款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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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在2013年前后,贷款2.9亿元,应该是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了; 其次,从当时的新闻来看,这个贷款应该是有抵押的,也就是现在所说有物的担保,那么,按照《物权法》、《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一般情况下,只要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现债权是没有问题的。(当然,如果因为银行自身的原因如审批失误等等导致银行的损失扩大的,银行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如果确实存在债务人转移财产的情况,且金额巨大的,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这里要注意区分“逃废债”与“恶意拖欠”的区别,前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后者只是民事诉讼问题)

2、然后,再来说一说王占府应还本息的问题。 因为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金融借款两个法律关系,所以,先说一下民间借贷部分。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2015年6月之前的利息1475万元的观点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等。

接下来再说一说金融借款部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贷款利率实行年期上限调控。一般中长期的贷款都需要签订对应的借款合同,而借款合同上会载明利率计算标准即年利率。所以,本案中2013年8月签订的协议虽然是参考利率,但并不代表实际的利率计算标准。而且,即使按协议中约定的执行利率计算利息,对于被告已经支付的款项应当扣除。 如果未按约定期限归还本金的,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含罚息和复利),其中复利以借款期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计收。 所以,原告请求的利息及违约金超过以上部分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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