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吗?
谢邀 简单谈谈我的看法,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银发【2014】35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条,银行是不应当为客户办理现金借款业务(即您所说的“放款”,我理解为商业银行以自有资金借贷给客户)的。当然,如果从字面上理解,似乎人民银行给商业银行留了条后路——“以借款人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且按规定已开立或补制的非现金结算凭证代替现金缴存”,其实这里有个逻辑顺序,一是有借款合同和抵押等担保措施,二是贷款支付申请得到审批,三是收到借款方的收款通知,四是收到借款方提交的与付款信息一致的付款凭证,五是确认无误后发放贷款,六是收到借款单位提交的还款回单,七是归还贷款。
所以,回到您的疑惑,银行是否可以在无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先放款再寻找合适的理由补签甚至伪造合同?我的观点是绝对不行!因为按照上述流程和监管要求,银行必须对每笔贷款承担审核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必须保留相关证据以备检查。至于题主说的客户已经签字但银行没盖章的借款合同,我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真实交易的前提下,即便对方违约也不具备主张权利的依据;如果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由于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约定采取特定期限起算的附条件生效方式,否则银行逾期还款就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