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贷款责任人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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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贷款是他人冒用贷款人的名义,以贷款人的存款或信用及作为贷款或信用担保,向信用社申请贷款,贷款人不知情未到场,未签字,事后也未追认,根据《合同法》规定,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冒名贷款合同因不是借款人本人签订,所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该合同是无效合同。冒名贷款责任应当依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根据民法原理,贷款人明知冒名贷款是欺骗行为,借款人在提供申请资料及贷款人审查时,故意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仍为其提供贷款,应对因其原因造成的无效责任自负,并对冒名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被冒名贷款人,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其姓名被假冒,在完全不知情的前提下,应属被侵权的受害人,对冒名贷款引起的民事纠纷不承担责任。

3、信用社信贷人员,在借贷合同过程中,应当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对贷款人进行询问并当面核实,如果未履行或者未履行上述形式审查义务的,构成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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