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贷款占比有要求吗?
为体现《规定》对于服务“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正向激励,保持其支农支小主业方向,对农户贷款和小型农村中小企业贷款之和占各项贷款之和一定比例以上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其同业拆入资金比例最高可达负债总额的30%。具体支农支小业务占比由属地监管机构结合当地实际、监管需求确定。
《决定》明确,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同业业务,应符合相应的监管评级和最低监管评级等条件,如农村合作银行监管评级应不低于三级,资产规模应不低于50亿元。对尚未达到上述条件要求的机构和区域,将同业业务视为资金来源进行管控,即以不超过一级指标最高上限(12%)为原则,由银保监局根据相关机构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情况,结合信贷管理、投资管理等内部控制指标反映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