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东资产如何证明?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上述的非货币形式出资,常常容易发生争议。在实际操作中,对非货币出资是否到位的争议,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1、以非货币出资的当时,实际价值是否达到公司章程所确定的价额,即实际出资与章程中的约定有无差额。比如,某甲以一批机器设备作价30万元出资设立了一公司,而实际上该批机器在某甲出资时并不值30万元。这种情况下,某甲实际上并没有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在实际价值确定后补足出资差额,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非货币出资在出资后,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实际价值与出资时确定的价额不一致,从而导致公司实际资产总额减少。比如,某甲出资的那批机器,经评估确定出资时值30万元,但出资后,由于市场价格下跌,该批机器仅值20万元,公司实际上也遭受了10万元的“损失”。但是,因为公司财产已经由公司所有,某甲对出资财产的市场价格下跌不承担弥补责任。
公司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