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能够分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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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盈利了,就可以给股东分红利了嘛!那么公司亏损了是不是就不可以分红了呢? 这个问题看起来很简单,但实则不然。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应该进行分红、如何分红以及分多少红,都应当符合公司的章程规定。 很多公司对于分红都没有明确的章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就是按照《公司法》来进行处理——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第三十七条就规定了,股东会的权利包括决定利润分配方案。所以,股东会可以决定是否分红、如何分红。 但是,如果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了具体的分红规则,那就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来办理。

举个例子:A公司和B公司是相邻的两个公司,法定代表人都叫李雷。2016年7月两个公司成立,注册资本都是100万,经营范围也是一模一样,只是注册地址不同。

李雷为了节约成本,让自己的公司少交税,在设立公司的时候这样约定:两个公司的盈余一律用于公司发展,不向股东分配。 现在到了2018年11月,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两家企业分别净利润为-100万元和-200万元。那这个时候,由于没有达到约定的“盈余全部用于公司发展”的条件,不可以不给股东分红。

但是,李雷可以通过修改章程或者召开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改变之前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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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下,公司当年无盈余则不能分红,这是红利分配的最基本原则。在具体规定上,不同的公司各有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资也有人合为主的企业,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联系相对较紧密,在遵守基本出资、分配制度的前提下,更多强调股东的意思自治。为此,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红利分配强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则是典型的资合企业,各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相对松散,公司财务、分配制度应当有比较严格的规定,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红利分配强调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这也是说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但这种约定必须事先作出,作为公司设立和章程制定时就应该决定的问题写入公司章程,且这种约定的程序要遵守公司法关于对特别事项的决定程序,须经公司全体股份的2/3 以上通过。

上述两种公司都不过对红利分配的特殊约定开了口子,从整体上仍然坚持了红利分配应当于股东出资、持股情况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为此新《公司法》第167 条第一款作了一般规定,即“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这就意味着,即使特别约定不按持股或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时,也只能在“当年税后利润”部分作出约定,而提取列入法定公积金的部分则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此为硬性规定。由于法定公积金是公司利润的一定比例部分,故当公司当年无利润时,按照这一规定,也应当不分配利润。

既然如此,有股东提问,“公司处于初创期,财务报表中每年都有亏损,但每年年底公司都有分红,红利从何而来?”

对这样的问题,如果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可能性极大,因为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可以有例外于法律规定红利分配原则的约定,而且从实践中这样的公司多数是家族制公司,其利益关系比较紧密。至于红利从何而来,有几种可能,一是公司有历年积累下来的未分配利润,从以前年度滚存下来的利润中分配,这是符合公司法一般规定的;二是公司的应分配利润中也列支了公司法规定的列入法定公积金的部分,从而在财务报表中按此计算后利润显示为亏损,但实际上可供分配的利润仍为正数,如果公司不按上述法定比例提取列入法定公积金,实际可以有盈利进行分配,但这显然不符合新《公司法》一般规定,有可能会受到行政管理机构的处罚,对违法分配数,有可能会被追回;三是公司分配的红利不按当年利润分配,也不按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分配,而是各股东对公司资产按一定价格出卖后可能获得的收益进行分配(比如各股东私下约定一旦将公司财产全部出售后股东可获1000万元,以此为基础每年分配50万元,10 年后分配完毕,尽管实际上没有出卖公司但按照出卖后的收益分配),这样的分配尽管也是股东之间的私下约定实际上也是可以的,但应当注意不能违反新《公司法》第167 条第三款规定,即“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上述情形只针对正在经营着的盈利好,且有足够多的资产可以出卖的公司的股东而言,尽管公司年度报表显示亏本或略有赢利实际上并没有赢利或赢利很少,按公司法和税收法规尚需弥补亏损和上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公司有可能从其他渠道取得可以支付的款项用于分配红利,比如股东作为其他公司的挂名董事而实际从本公司取得的挂名报酬,又比如股东从本公司的利润或收益中支付给企业雇员的福利等,一旦公司从外部取得款项流入,用于支付分配红利,也是可以的,但应当注意该从外部公司或个人取得的款项不能计入本公司利润,应当分别记账,否则如果作为公司利润处理,而实际上该款项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取得分配红利的股东也不能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一旦查出就会受查处并补缴税款和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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