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是国有资产吗?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 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目前,有关国有财产管理 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对电费在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
电费是电力用户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给 供电企业应该收取的价款,属于供电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供电企业取得 的具有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在供电企业存续期间一直掌握、使用、占有、 管理电力用户缴纳的电费。
从《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 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之规定看,企业 国有资产是用国有资产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权益。这一权益在企业作为独立 法人存续期间,不能抽象地、独立于企业而存在。在企业存在期间,其占有 、使用、管理的一切财产,都是企业财产,由企业独立支配和使用,国家只 是通过行使投资收益权和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来体现拥有的股权。只有在 企业终止清算时,才能确定国家依据其投资而形成的权益的实际大小,这时 才存在界定国有资产的具体内容。所以,供电企业被界定为国有独资公司或 国有控股公司以后,其在存续期间内持有、支配和运营的一切财产都是企业 自有财产,都由企业自主支配和运营。因此,供电企业在存续期间所收到的 电费不是国有资产,属于企业的自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