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股票有锁定资金?
“锁定”两字形容不恰当,应该是“限制”更为准确。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即法定用途;除上市公司和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其他企业均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这些限制实际上就是不允许将募集到的资金随意挪用,确保资金按照最初设定的目标投入并产生效果。
但问题是,很多企业上市并不是因为资金需求没有满足,而是通过IPO融资后把资金放入证券市场赚取价差收益。其实,只要企业能合理说明资金的流向,并且保证投资的安全和效益,我们并不反对企业上市后的自主支配资金权利。当然,这个自主权是有限的,必须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如果企业是为了解决资金难题而上市的,比如四川托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已更名: 成都托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它就应该像普通公司一样对待募集资金,只是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一些而已。可惜的是,有的公司竟然把募集资金当成银行借款来用,这种违背设立上市目的的行为理应受到相应的惩处。根据2010年银监会发布的《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对违规使用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当区别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对涉及以贷谋私、虚假财务指标等严重违反信贷纪律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
除了上述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以外,还应考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