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收入如何确认?
供热行业属于社会公用福利性行业,在会计核算时应该视同公益性行业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可参考《公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3号)。 该制度规定,“公益性单位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对于无法查明原因或虽经查询但未经确认的损失,不得计入成本费用”,根据上述文件,供热企业的支出应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对于因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和不可控损失不予报销或扣减,确保企业真实完整地反映成本。 在收入方面,该制度规定,“公益性单位取得的经费补助收入和其他资金流入,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确定的价值计量”“对于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方式投入的项目建设资金等,应当在项目竣工结算后按照规定转作经费补助收入”“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清单内容设置明细账,单独核算,分别反映其收支情况”。由此可以看出,供热企业的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计量;工程结算后需要补报的支出,应全部计入当年收入;不能明确区分是补贴还是赞助的款项,均作为收入处理;按规定不能有偿使用的资产形成的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对于无偿提供服务而收到的非现金收入也应确认为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在途物资,经批准可以作为损失处理,因此产生的所得税调整也应计入当期损益。 当然,企业也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的方法来计算本期应缴纳的税款,这样计算比较简单,但是不能准确地反映实际税负水平以及纳税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