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债务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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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只对注册资本金做了要求,没有对资本公积金、营业外收支等作出规定,所以理论上来说,企业的所有收入都应当作为企业资产进行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上列示。 不过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 1、根据会计准则,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公允且交易符合原则的,应该按交易价格计量;没有确凿证据或不符合原则的交易,需按重新确定的价格计量(即重置成本)。

2、实践中,许多交易属于关联方之间交易,出于避税等考虑,往往没有公允的交易价格,此时需要由注册会计师对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交易的公允价值。

3、有些交易本身虽然不存在明显失当的情况,但鉴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其他方面可能存在异常,也有可能引起交易资产价值或者收益的调增。 总之,判断是否属于“不必要”支出,关键是看该项交易有没有合理的基础(如可接受的交易价格/程序),该基础是否明显缺乏依据并由此导致交易结果不合理(即交易价格/程序明显偏离正常情况下的金额/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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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问题,要弄清楚的话很简单。 首先看合同怎么约定的,其次看法律规定怎么认定的。 关于法律规定的认定呢,主要是涉及破产清算、撤销权等问题,关于清偿顺序以及破产分配制度都有详细的司法解释和规定,比如《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就做了详细的规定;而合同方面呢,主要在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及效力判断上,当然在具体执行时可能还需要有司法裁判进行最终确定。

这里有个重点需要说明一下,就是所谓的“企业重组”是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债的合并、吸收、转让等诸多内容,但是不包括企业的分立这一概念(因为分立的主体是法人),因此对于所谓的企业重组中“旧债”的问题,应该按照上述原则来处理。至于新设立的组织形式,则根据其设立的程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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