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企业搬迁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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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估过程中,首先需要对房屋和土地进行估价,确定它们在现时点的市场价值或租金收入; 其次,需要了解房地产的特殊之处——它的增值率高于普通的有形资产,这是因为房子的价值不仅包括建成的成本,还包括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装修的价值以及周边设施的价值(如学校、医院、公园等)带来的附加价值。 最后,将上述因素综合起来考虑,评估机构方可给出一个公道的报价。 不过,这种报价只能以货币的形式出现。如果拆迁方给被拆迁人提供的拆迁补偿方式不是货币,比如提供异地安置的住宅或者安排相应的生产经营场地,那么就要分别计算被拆迁人的损失,然后加在一起,才能知晓最终的赔偿数额。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企业的厂房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此时就会面临一个厂房产权问题。对此,律师要提醒大家,即使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厂房,也有权获得合理的赔偿。因为被拆迁的企业是房屋的使用权人,其享有获取补偿的权利。 至于企业获得的补偿究竟是不是合理,则需要我们结合企业和房屋的具体情况来分析。 以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的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主要经营不锈钢产品,由于生产需要,租赁了当地一家工厂的厂房作为车间使用。

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不久,该厂房便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划入拆迁范围。随后,相关部门找到了公司负责人,表达了拆除厂房的意思。对于这一突如其来的消息,负责人一筹莫展。毕竟,一旦厂房被拆,自己将会失去所有。 面对企业的困境,律师及时站出来,为企业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经过调查取证,律师发现该企业与厂房的产权人都属于同一人,只是企业是将该厂房登记在他人名下投资的。于是,律师立即起诉了相关行政机关,请求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庭审中,律师认为,虽然原告不是涉案厂房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但基于历史原因,原告实际占有和使用该厂房,被告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即认定原告非房屋征收补偿对象并通知原告搬离,违反法律规定。

最后,在律师强有力的举证下,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意见,判决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由此,企业的厂房得以保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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