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基金有没有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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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停止征收,但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缴纳管理费……(三)挖塘、取土;”同时该条例也明确了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范围。

另外,有些省市还规定了河道砂石资源开发费等收费制度。如陕西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从事采砂、淘金及其他利用河道滩地采矿、取土、弃渣等活动,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河道管理费和河道砂石资源开采费(具体标准见下表) 表1 陕西省河道管理和收费标准 单位:元/吨

注:1.采砂包括天然河床采砂和人工河道采砂。

2.采石、取土的范围仅限于铁路、公路、水库和其他工程项目建设使用,不得用于非公益性建设项目。

3.采沙范围和标准按照秦价费[2009]79号文件规定执行。

4.河道管理费和河道砂石资源开采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收费单位填写省政府制发的统一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无论是否发生洪水灾害,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上述活动都应当缴纳管理费和河道砂石资源开采费。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的收费对象是从事采砂、淘金及其他利用河道、河滩地采矿、取土、弃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非法占用河道、河滩地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处罚措施:“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而非行政许可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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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中包括将“水利建设基金”项目名称修改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对象”修改为“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

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修改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不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财政拨款部分个人收入”不再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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