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为何设在深圳?
这个决定,可以说是“一石多鸟”。 一方面,选择在深圳设立巡回法庭,可以更好地发挥深圳作为“中国法院第一庭”的作用;另一方面,这也是在向外界释放司法改革的信号——未来可能更多的司法资源会向经济发达地区倾斜。 毕竟,北京四中院和深圳中院,可是全中国两个一审民事受理案量破万件的法院,一个全年案件量10826件(2014年),一个是13199件(2014年)。
当然也有第三个原因,那就是让内地当事人更方便地参与香港诉讼。 目前内地与香港的法院之间没有直接的案件管辖权安排,因此如果要在香港起诉内地公司,就必须到被告住所地进行管辖权的初步审查,然后再由香港法院进行最终的审理。 而在内地设立临时巡回法庭,就可以方便内地当事人直接起诉在香港经营的内地公司,从而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次设立的只是“巡回法庭”,而不是“管辖权法院”。 “巡回法庭”是个很形象的词,但它并不表示法庭真的“巡回”;而“管辖权法院”则意味着法院真正的“巡回”,也就是将审判庭带到原告所在地进行审理。 从现有规定来看,只有海事海商案件才能适用“管辖权法院”的制度——这在性质上其实是一种特别法的例外。
所以,这一次设置的“巡回法庭”,只是特殊情形下对特定案件的一种安排,并不是普遍性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