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股票何时复牌?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适合采用发行股份方式收购的,且符合证券法有关规定; (二)定价方式和定价依据明确合理; (三)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批准;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已在相关文件中作出安排; (五)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或者同意注册;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种类、面值及公开发行数量应当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一致。 上市公司发行权益性证券筹集的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根据上述条款可以判断此次雄安股份停牌期间进行的重大资产交易符合相关办法和规则的规定。 其次,从公告披露的交易情况看,该次交易的对手方为河北省国资委等设立的河北雄安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区发展公司”),通过现金出资的方式认缴了标的公司部分注册资本21.7亿元,其中35%的股权由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其余65 % 的股权分别由中国保利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 截至本次交易完成前,标的公司无实收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其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80亿元增加到人民币96.7亿元,除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之外,标的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亦将发生变更。
关于本次股权转让及对应的增发方案是否公平、公正,以及拟议中的增发价格是否公允等问题应重点考虑下列因素: 一、目前市场情况 从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上证指数处于震荡阶段,在2800点至3000点之间运行,振幅相对较小,沪深两市整体表现较为平稳。 二、标的公司估值水平 目前尚无公开数据显示雄安绿城的评估值,但根据公司于2014年发布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四次修订)》显示,公司在当年以不低于6.88元/股的价格向包括中信建投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约1,877万股,募集资金总额达到1.27亿元。由此可推算出当时公司每股净资产约为6.30元/股,以此作为参考计算得出: 1、假设按照最新股价上限计算,对应P/E为9倍,低于房地产行业平均市盈率; 2、假定未来三年预期净利润增长率为20%,对应P/E为7倍,与房地产行业的平均值相当,略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三、其他参考指标 在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并审慎研究后认为,结合目前的市场情况及雄安绿城的估值水平,以及所涉及的业绩承诺等条款,本次交易预计能够实现公平合理的定价标准,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实施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