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计入税金及附加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出”,而税收政策对于利息支出的规定则是“税法规定的各项扣除中,除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减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财务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关于税前扣除的合理借款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和中介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进行了明确。 企业的融资成本包括两方面:一是企业为筹资发生的费用,二是企业使用资金支付的代价或费用。前者包括发行债券、取得贷款等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后者包括借款利息、融资租赁费等。 对于上述两种不同性质的融资成本支出,税法对待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对于因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如金融机构手续费、中介机构费,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对于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融资成本,则不能直接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文件只是对合法有效的费用支出的性质进行明确,并未对具体金额进行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支出时,需要严格遵循证据链完整、合法有效以及充分合理性原则,确保实际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