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董事会应设几人?
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我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人数为三人至十三人;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上的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九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外,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后,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董事会与执行董事都无权单独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共同作出决议。但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长可以单独作出某些决议。 关于哪些事项需要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会议通过才能发挥作用,以及是否属于重大事项,《公司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许多重要的决策,包括财务预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也需要经过董事会的讨论并通过相关方案。 董事会还要对经理班子的任命等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授予总经理全权的决定。对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这些权力也可以由董事长一个人独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