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要求成立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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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型企业”是一个法定概念,有明确的认定标准(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而“小微企业信贷”则是一个银行信贷产品类别,是商业银行面向小额贷款客户推出的贷款产品,属于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范畴。 要搞清楚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就需要弄清楚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区分和界定小型、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的范围;二是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将所有的微小型企业都界定为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对象。

第一个问题比较容易理解。根据我国目前实行的行业分类标准,我国的企业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按照行业分类结果,我们再来看看我国关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法律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律规定的“小微信贷服务”对象——小型、微型企业,其经营范围基本上都属于第三类中的“其他未列明行业”。

第二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商业银行内部业务审批权限来看: 其次,我们从银行业务实践角度来看: 如果一家银行连小微业务的贷款审批权限都没有,那么毫无疑问这家银行基本可以判定为村镇银行(含农村金融机构),由于农村金融机构有相应的扶持政策,此处暂且不说。就算是一家城商行或者股份制银行的二级分行,如果是经营了多年的老分行,一般都会有相应的贷款审批权限的,只是不同的银行对贷款规模指标的管控要求不同而已。但是,如果一家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是没有可能具备马上开展所有贷款品级的审批权限的。因为商业银行的新设机构,根据监管要求是需要先设立筹备组开展预审查工作,在达到一定的条件后报经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正式开业。在筹备阶段一般都是不能开展任何业务的。所以新设机构是否属于“新办企业”要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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