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老大是谁?
说起深莞惠,不得不提洪锦雄。 他是这样崛起的—— 20世纪60年代出生在香港一个贫寒家庭。 18岁随家人来到东莞。 他最初开一家杂货铺为生,后来涉足建筑包工行业,逐渐发展出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和酒店等多元化产业。 在香港建立洪门金融集团前,他从没有过创业的经历和经营企业的经验。 为了打开市场,他聘请香港著名人物任洪门金融集团的“首席智囊”。他还通过关系请到了原国家计委主任曾庆红作为企业顾问。 不过这些都不管用。洪门集团还是欠下了巨额债务,公司面临破产。 就在这时,洪锦雄想出了一个“妙计”—— 先注册成立一个空壳公司,再用这个空壳公司把原先的洪门金融集团全部资产收购。如此,他就成为了新的洪门金融集团的法人代表和执行董事,并由此开始控制所有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
2013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深圳市洪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同年7月,该集团管理人发布债权清偿方案。 有意思的是,在债权人会议上,有25位债权人同意该方案,但拥有可撤销权的国家发改委却未参与表决,导致决议无效。随后,国家发改委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上述重整计划。 广东省高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国家发改委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本案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6月,最高法院对本案进行二审审理。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被告是否具有适格主体资格,二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经人民法院裁定重新确定财产处置方式,应当视为法院认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由此,债务人具备重整条件的事实已经生效裁判确认,原告关于确认债务人不符合重整条件、其债权应予全额清偿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债务人存在重整价值或者重整希望是破产程序启动的法定事由之一。虽然破产案件受理后至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管理人可以提出重整申请,但并不影响债务人出现重整事由时依法应属自益权的性质,亦不改变债务人通过诉讼方式寻求保护其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进而实现重整目的的可能性。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