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基金可以抵押吗?

苟凌梦苟凌梦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契约类保险产品其实是一个比较大的范畴,比如寿险、财险、再保险业中,都有很多契约类的产品,但这些产品是否都可以用来进行抵押呢? 我个人认为,除了寿险的分红险部分可能因为其具有投资连结型产品的特征而有一定的价值外(甚至有可能作为财产抵押贷款),其他种类的合同类产品都不可能有实质的价值,理由如下:

1.财险中的非车险合同,如设备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虽然含有风险损失赔偿的内容,但此类险种的保费收入主要来源于保险保障成本而非投资收入,因此预计未来赔付金额的能力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能力而不是所承保的风险状况;且这类保单通常都是一年期以内,含有保证续保条款或者自动续保条款的可能性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保险公司能够履行赔付义务,由于合同的约束力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特别是对于短期险种而言),债权人很难真正拥有保单带来的预期利益;

2.对于寿险公司签订的团体寿险合同和长期健康险合同,由于其保障期限通常比较长,在投保人(即被保险人)发生人身事故/疾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理赔款项(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补偿金和健康费用等)给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身故保险金的继承人)。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是企业的话,则其支付的理赔款会进入到企业的账户从而成为企业的资产;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话,则该笔款项将支付给自然人本身,当然自然人的这笔钱是不能用于清偿企业债务的。所以,此类保单从本质上讲与信用保险没有区别,不能用于抵押。

3.对于寿险公司的个人寿险合同,由于此类保单的保费收入大部分来源于储蓄和投资收入,并且在借款人人生全寿命周期内持续提供保障,即使发生了提前支取的情况,保险公司也不能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此类保单在债务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确实可能存在一定的价值。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以上讨论的关于债券型保险产品抵押的问题,只是基于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的理论分析,在法律层面上是否真的行得通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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