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支票可以取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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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核心,是美国支票是否可撤销。 先放结论:在美国,支票是可以被撤销的;但现金和信用卡交易不能撤销。

具体解释如下: 美国的支付方式分为两类,一类是现金(cash)类,包括现金(Cash)、现金卡(cash card)等以现金为基础的支付工具;另一类是非现金(non-cash)类,包括信用卡(credit cards)、借记卡(debit cards)、支票(cheque/check)等不以现金为基础的支付工具。

根据美国政府制定的“联邦法定债务标准”(the federal statutory debt criteria),消费者支出中超过总额的6%的部分(占个人消费支出总额的80%的5%,即4个百分点)将被计入政府的财务赤字,而超过这部分的收入都要交税。因此非现金类的收入要交纳较高的税收,而现金类的收入则相对少缴税款。

从法律上讲,支票是一种银行汇款方式,而非现金支付手段。基于上述法规,人们认为应该对以支票形式支付的款项征税,而对通过其他两种方式付款的款项不征税。 但是,问题在于如何定义“支票”。按照传统,支票是指在银行的指示下,银行将款项支付给任何愿意接受的人(individual or entity),并且该人承诺在适当的时机用相同数额的金钱偿还给银行。也就是说,一旦你持有一张已兑现的支票去银行要求兑付,银行就必须交付给你同等金额的现金。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目前各国的票据交换所都可以进行电子转账,使支票的交付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许多国家都允许客户通过发送电讯的方式,让银行直接在其账户里划拨资金,用来抵消顾客贷记卡的透支额度或者清偿消费者贷款。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银行实际上已经在处理这一交易的电子流,但却并未实际地持有该项票据。

许多人都意识到这种新的方式已经违反了“支票”的定义,因为此时银行并没有实际的纸质凭证来证明它已经交付了等额的资金给收款人。但是,如果政府要对这样的电子交易征税的话,其征收的基础何在呢? 因为现在政府根本无法像从前一样实地监测每一笔收入的来源,并据此征税。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政府向那些持有金融票据的个人和企业收取同样的税款——既然他们拥有支付能力,就应该为所有的经济活动承担纳税义务。于是,以支票为代表的非现金类型的支付工具开始承担起了征税的重担。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以同样的方式来界定“支票”的概念。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只有经过银行柜台处理的、有实物的货币才能称之为“支票”。而那些采用电子方式的付款则被称为“电汇”(wire transfer)或“贷记通知”(credit advising),并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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