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变动多少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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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情况,包括发行股票的型号、数量、价格;

(二)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当事人所作出的有关承诺;

(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高风险警示事项;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四十三条 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以后,每增加或减少1%,须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5.3.4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的每一笔交易都有对应的一笔通知和记录,每个交易日结束时将通知和记录报送本所。

15.3.6 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股东行使代位诉讼权、要求董事和监事赔付权及知情权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说明理由的申请函,在获准后由董事会转交公司办理相关事宜。

15.3.7 在发生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时,股东及其代理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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