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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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村经济活跃,经营形式多种多样,各种各样的抵押、担保让民间借贷有了良好的基础。针对当前民间借贷中存在的弊端和司法程序中存在的争议,一些地方制定和完善了相关规定。

日前,安徽省安徽省司法厅出台《安徽省规范民间借贷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就全省范围民间借贷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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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规定,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而法人之间以及组织之间基于生产经营相关的借贷不属于本意见范围。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要求双方意见一致,为纯获利益目的,且对于一方要求偿还不予拒绝,为无偿借贷。对于无偿借贷,只限于生活、生产、亲情、友情方面的需要,或者用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不计算收益。”

对于偿还期限,意见稿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自然人之间借贷存在期限折让或者对于还款期限存在补充约定的,以双方的合意为准。有约定利息但偿还期限届满后,在借款人没有偿还利息时,出借人可以依据利率保护的规定,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对于还款期限,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借贷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逾期还款。但当事人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调解或者清算,或以当事人书面形式确定,对约定不明的事实履行期限给予确定;无法达成协议的,以实际债务人发现之日为还款日。

在利息支付上,意见稿规定,对于重复放贷的利息,同一笔借款,只有约定利息,未约定罚息的,只能按约定计算利息。不能重复计息,以收取高息为目的重复放贷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出借人只可在本金范围内要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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