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质押股份平仓?
质物是质押标的的简称,通常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抵押权可以为一个或多个;抵押物为动产的,抵押人可以将自己的动产抵押给抵押权人;”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来讲,对于已经办理质押登记的股票,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是不能直接强制过户处置。
首先,债权人(诉讼主体)对质押股票不享有直接变价处理的权力,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质押资产。其次,在质权实现的条件成就时,债权人有权通过协商或拍卖等方式处分质押证券,并在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即使是在实现质权的情况下,债权人获得的也仅仅是质押证券的变现价值,而并不包括其他费用。 如果债务人提供了两份内容相互冲突的质押合同,其中一份办理了登记,另一份未办理登记,但办理了备案手续的质押合同先于未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先成立的质押合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