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权什么意思?
1、企业债权,即公司债权,是指依法享有请求、判令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的发生根据可归纳为以下四类: (一)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四)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上述四大类债的发生基础中,前两类属于绝对权利,后两类属于相对权利。当然,对于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比如,《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因代为清偿他人债务而受益的人应当返还代偿款并赔偿权利人损失”,据此,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属于相对权利;又如,《海商法》对共同海损与合理损耗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对于上述四种债权的取得,原则上不需要行政指令或者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的债权基于市场行为而产生。
2、企业债务,是债务人根据经济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所承担的应给付义务。 按照承担主体的不同,债务可分为法定债务和约定债务:
(一)法定债务,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必须偿还的债务,包括: 无因管理之债;
(二)约定之债,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形成的债务,包括: 合同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侵权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