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投资涉及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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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下列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三)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保险业及其他金融同业服务,免征各项税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款:金融商品交付买方之后,提供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服务”交纳增值税;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收款方式,其缴纳的增值税应与一般销售方式缴纳相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对外进行资金投放,取得股息和红利,则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但若以委托理财的形式向他人出借资金并收取相应费用,则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二、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股票转让净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股权转让所得才准予扣除。

三、其他税种 对于投资方来说,可能还涉及到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被投资方可能涉及印花税等。由于各个地区的政策规定存在差异,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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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就涉及到了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个行为。对于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就其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则按照不同的被投资企业是境内居民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所得税政策。

居民企业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股权对外投资取得股权支付,即股权换股权,且没有获得现金等其他非股权支付,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就其取得的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原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股权支付后,其原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在投资收回时,再就其原投资收回再确认投资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除上述股权支付情形之外,被投资企业是其他企业的,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当计算确认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税,不得递延确认所得,其投资取得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该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的公允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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